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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更新时间:2016-11-09 点击:2287

 

进口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试  行)

 

企业名称:                                             考核场所地址:

项  目

考核合格标准

考核方法要点

考核结果

不合格

原因说明

合格

不合格

1.加工利用场所

1.1 厂区面积不低于25000平方米,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其中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再生PET片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厂界距离居民区、文教区及其他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不少于200米。

加工利用场地:指将废塑料加工成为塑料片或者颗粒等塑料原料的操作区域(包括贮存区域)的面积,不包括塑料制品生产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绿地或者其他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无关的区域。

查看土地征用许可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合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现场检查。

 

 

 

1.2 有不小于5000平方米(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不小于10000平方米)的符合相应的建筑和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废PET饮料瓶砖加工利用车间,不包括露天场所或者不具备防风、防雨、防渗功能的简易厂棚。

现场检查。

 

 

 

1.3 加工利用场地临近口岸,其中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外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厂界距离进口口岸一般不得超过250千米。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等材料;现场检查。

 

 

 

1.加工利用场所

1.4 加工利用场地地面全部硬化处理。

现场检查。

 

 

 

1.5 厂区功能标注清楚。货物堆码整齐,场区清洁干净。

现场检查。

 

 

 

1.6 厂区出入口、卸货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加工区等主要位置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录像记录至少保存1个月。

查看录像记录;现场检查。

 

 

 

2.加工利用设备

2.1 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废PET饮料瓶砖的能力不低于每年2万吨,具有加工废PET饮料瓶砖的一体化自动进料、分选(分选机能分选不同材质、不同颜色的瓶)、破碎、清洗、干燥、包装设备,其中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1万吨以上的不少于2套,或者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2万吨以上的不少于1套。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加工利用能力不低于6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查看设备标称加工利用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2.2再生PET片生产企业加工利用废PET饮料瓶砖的能力不低于每年3万吨,具有加工废PET饮料瓶砖的一体化自动进料、分选(分选机能分选不同材质、不同颜色的瓶)、破碎、清洗、干燥、包装设备,其中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1万吨以上的不少于3套,或者单套设备年加工能力3万吨以上的不少于1套。

现场检查时实际运行的设备总加工利用能力不低于80吨/天(根据生产设备标明的加工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材料;现场查看设备标称加工利用能力,结合现场实验核定。

 

 

 

2.3 主要生产设备不得为租用或者借用的设备。

查看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现场检查。

 

 

 

2.4 厂区内配备与电脑联网的有量程30吨以上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进口废物、产品、残余废物等进出。

现场检查。

 

 

 

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明确包含对加工利用废PET饮料瓶或者瓶片处理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内容。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1 厂区具有雨污分离和收集系统,能够收集雨水、场地生产污水,排水通畅,雨后无积水。

现场检查。

 

 

 

3.2 加工利用废PET的项目已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且年度水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不超过所在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查看污染物总量控制批准文件,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记录等。

 

 

 

3.3 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或者按规定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每日每吨废PET饮料瓶砖配套的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一般应不低于5吨。

如果独立排污,排污口应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范化整治要求,并安装pH、COD、悬浮物在线监测系统。生产和生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如果位于工业园区,生产和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可以按照园区规定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三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污水排放监测应当重点控制pH、色度、悬浮物、COD、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指标。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4 加热用燃煤锅炉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烟气污染治理设施,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Ⅱ时段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分选(拣)破碎车间具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新污染源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再生化纤产品生产企业,喷丝板在真空锻烧炉中处理产生的废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表2的二级标准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废气排放进行定期监测,重点控制SO2、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

3.5 有符合标准的,具有防风、防雨、防渗漏功能的专用固体废物收集和贮存设施。产生的残余废物全部分类收集、分类贮存。

现场检查。

 

 

 

3.6 不可利用的残余废塑料、废弃过滤网、污水处理污泥及其他固体废物以无害化方式处理处置,禁止露天焚烧或土法焚烧。

自行处理处置的,处理处置设施应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委托处理处置的,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签订相关合同或者协议,每批次转移去向记录清楚。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环境监测记录;现场检查。

 

 

 

3.7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现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置。

查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准文件;查看经营记录簿、委托处理处置合同、危险废物产生记录和转移联单、环境监测记录等材料;现场检查。

 

 

 

3.8 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相应类别的要求或者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查看环境监测记录。

 

 

 

3.9有突发环境事件或者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场所,如人员安全防护装备、防油污扩散设施、消防设施、监测仪器等。

查看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3.10进口固体废物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 16487)的要求。未发现废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存在不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4-2007)或者地方规范要求的现象。

查看经营记录簿、固体废物进口检验检疫记录;现场检查。

 

 

 

合计“合格”与“不合格”数量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现场考核人签字:

 

现场考核人签字: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核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表现场考核后应由现场考核人员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现场考核人不得少于两人。考核情况记录要简练,并明确回答是否符合考核要点。

2.本表所引用的环境保护标准,均以考核时的有效版本为准。

3.全部考核指标合格的,考核通过。有一项考核指标不合格的,考核不通过。位于圈区管理区内的企业,使用所在圈区管理区已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有关项目可判定为合格。

4.利用设施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场考核结果,在考核单位意见栏内填写考核意见,并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